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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GLIN NEWS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促进性法律,其颁布标志着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下来,也标志着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入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新阶段,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法治根基。
我国部分地区的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深度交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足我国多民族、多宗教的国情,其中涉及宗教的相关条款,对于促进宗教和顺、民族和睦、社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
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涉宗教条款的立法背景
我国各民族在长期历史交往中,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推动形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新时代以来,随着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不断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日益深化,我国民族工作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
我国部分地区民族与宗教有着较深的历史关联。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加快,人口大流动、大融居成为常态,民族宗教问题与意识形态问题、边疆问题、发展问题、国家安全问题相互交织,境外势力以宗教为借口干涉我国民族事务、渗透破坏的风险依然存在,部分地区存在借宗教名义引发民族矛盾、扰乱公共秩序的现象,宗教极端活动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面对以上风险,亟须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防范。
在此背景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专门设置涉宗教条款,这既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民族和宗教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应对宗教领域复杂形势、化解矛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现实需要,填补了我国民族团结进步领域涉宗教规范的立法空白,为统筹推进民族工作与宗教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涉宗教条款的内容解读
(一)第十条第二款解读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一章“总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坚决反对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权等借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污蔑抹黑、遏制打压、渗透破坏等行为。”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之一,是我国各宗教处理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该条款强调要坚决抵制外部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防止外部势力利用宗教干涉我国内部事务。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指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活动,企图争夺群众、争夺思想阵地。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不是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一场长期、尖锐、复杂的政治斗争,关系到我国各宗教的健康传承,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决不能掉以轻心。
(二)第十二条第一款解读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章“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写入“树立正确的‘五观’”。从条款内容来看,正确宗教观的内涵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理解:
一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立场。宗教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都是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上的差异,并不构成政治上的分野、群众间的对立。要坚持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
二是将宗教问题置于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整体框架之中。正确的宗教观不是孤立的,而是与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宗教工作不能脱离国家发展的大局、历史演进的脉络和文化传承的根基,必须服务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只有在系统性和整体性的视野中,才能更加全面、理性地理解宗教现象及其社会作用,确保宗教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三)第四十条第二款解读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章“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婚姻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干涉婚姻自由。”该条款与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婚姻自由相呼应,是宪法原则在民族团结领域的具体化。
该条款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角度出发,对可能以民族、宗教或习俗名义对个人婚姻选择进行干预的行为作出明确限制,体现了国家在维护公民权利与促进民族团结方面的制度性安排,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微观层面的社会基础。针对某些地区存在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加剧民族隔阂的“族内婚”“教内婚”的隐性规则,该条款明确反对宗教与民族身份的特殊化,防止个别群体将自身习俗强加于社会公共秩序,强调任何形式的教规、习俗都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四)第四十六条解读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六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弘扬爱国主义传统,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
该条款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涉宗教内容的核心规范,将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各宗教主体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具体责任,构建宗教领域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基本制度框架。
从条款内容来看,其核心要义可从四个维度展开。其一,明确责任主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其二,明确核心任务是“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其三,明确引导对象为宗教教职人员与信教群众两大群体,突出“弘扬爱国主义传统”的核心要求。其四,明确最终目标是“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
(五)第五十三条解读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应当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准确认定纠纷的性质,依法处理和化解纠纷,维护民族团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故意引发或者激化矛盾,扰乱公共秩序。”
该条款体现了法律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从条款内容来看,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避免矛盾激化,从而在源头上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二是禁止性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等名义,故意引发或激化民族矛盾,扰乱公共秩序。该条款针对借宗教名义挑动民族对立、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划定了法律红线,形成了有力的法治震慑。
(六)第六十二条解读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煽动或者资助实施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和帮助恐怖活动罪,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相关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相衔接,构建起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相互配合、层级分明的法律规制体系。通过明确法律红线,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引导群众自觉识别并抵制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侵蚀,铲除极端主义、分裂主义滋生的土壤,严厉打击宗教极端主义,从源头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涉宗教条款的实施路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涉宗教条款提供了制度框架,关键在于把法律要求转化为治理效能。
(一)筑牢防线,坚决抵御外部势力借宗教渗透破坏
一是强化能力建设,提升斗争本领。各级民宗工作部门需提升法治思维和斗争本领,坚决抵制外部势力借宗教问题进行的污名化攻击,善于运用国际话语体系讲好中国宗教故事,展示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团结的真实成就。
二是夯实基层基础,筑牢思想防线。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发挥作用,加强对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教育,帮助信教群众认清境外渗透活动的本质,自觉抵制非法传教和极端思想渗透。
三是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针对恶意污蔑抹黑我国民族宗教政策的外部势力,要及时回应,依法采取反制措施,积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强化引领,凝聚民族团结共识
一是加强价值观引导。依托“五史”宣传教育载体,在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中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活动。通过开展常态化学习教育,有效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增强“五个认同”,不断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弘扬爱国爱教传统,在思想根源上防范因认知偏差导致的民族隔阂与宗教极端倾向。
二是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宣传教育。为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需在全社会范围内系统推进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普及教育,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及科学无神论的宣传教育,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作为主流意识形态在人民群众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加强分层分类培训,系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理论基础及实务知识的专项业务培训,着力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宗教工作干部队伍。
(三)保障权利,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加强普法宣传,明确告知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以及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性,摒弃将宗教、民族习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错误认知。强化执法监督,对以宗教信仰、民族身份为由干涉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惩戒,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相关举报,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积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牢固树立“国法大于教规”的意识,自觉摒弃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的隐性“规制”,推动形成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的良好局面。
(四)筑牢法治防线,坚决打击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和宗教极端活动
坚决打击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和宗教极端活动,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底线要求。面对“三股势力”的渗透与挑衅,必须保持高压态势,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涉及哪个民族、何种信仰,只要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打击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要以法治思维防范化解风险,将反分裂斗争融入社会治理,坚决切断极端思想传播链条。同时,要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五观”,让“三个离不开”思想深入人心。只有以法治为保障,才能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营造良好环境,确保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行稳致远。
(作者彭无情为新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新疆宗教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西域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王哲为新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微言宗教